湖北省吉林商会财务管理办法
(草案)
湖北省吉林商会筹备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吉林商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商会的正常工作,规范商会的财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利息;
(四)会员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依法根据民政厅、财政部文件精神和规定,会费收取标准由会员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费标准与使用
第四条 经测算,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伍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壹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叁仟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贰佰元起;
会员实际缴纳会费缴纳严格按照上述标准。
第五条 本着“服务会员,合理使用,以会养会,量入为出”的原则,会员交纳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依照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商会日常办公、会议、工资补助、差旅费与印刷费等合理开支。
第六条 本会会费的缴纳:
(一)首届会员单位必须在会员大会结束后30日内缴纳会费。如逾期未交会费的单位则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及商会内相关职务,并由他人代替商会内的职务;
(二)会费每年缴纳一次,至商会成立之日起;
(三)会员单位、社会各界自愿向本会捐赠经费,数额不限。
(四)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收取和管理,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向交费单位开具财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商会的支出是指按《章程》规定,履行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各项管理费用、聘用人员工资、办公设备购置、修缮等费用。
第八条 支出审批原则:商会对各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财务监督控制的办法。费用支出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或本单位财务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及标准,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原则。
第九条 支出审批程序:商会的各项支出应:有经办人按财务规定格式及要求填写费用报销单,经商会秘书长审批。
支出审批权限:1、500元以下由副秘书长审批签字;
2、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签字;
3、1500-3000元,秘书长签字,一名指定副会长审批通过;
4、3500-5000元的,秘书长签字,两名指定副会长审批通过;
5、5500-10000元的,秘书长及两名指定副会长签字,经会长审批通过;
6、10000元以上的,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开支。
第十条 商会报销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接待费时要求如下:
1、购入办公用品时,要附有购物明细清单。
2、差旅费
(1)有关人员因公出差报销是要附上秘书长签字批准的会议通知或办班通知,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2)其它事项出差,以书面形式说明出差目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3)差旅费借款应该在出差回来后十天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3、召开会议费前,先由有经办人员提出申请做出会议预算,说明召开会议的内容、会议规格、参加会议的人数。报秘书长审核批准,报销时应附有会议消费清单。
4、接待费支出时,应由经办人员提出申请,说明来访人单位名称、规格、人数,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商会应建立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出入库领用制度。
第十三条 商会已聘用人员工资的发放、员工按规定发放的各项补贴或津贴,有经办人员负责造表,秘书长审批。
第四章 资产及负债管理
第十四条 商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各种借款,应当保证帐、实相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发有形资产:一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或者出租的目的而持有的;二是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三是单位价值较高。
第十七条 商会应做好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每年应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第五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八条 财务报告反映商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总结性书面文件。年终应提交财务报告,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收缴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比例率等。
第六章 现金、银行支票、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库存现金管理
1、出纳现金须日清月结、每天盘点,做到账实核对;
2、 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2000元)应及时存入银行;
3、携带现金或支票往返银行办理业务需乘公司车辆或打车;
4、 出纳保险柜中,禁止存放任何私人财物,避免公私混淆, 不得私设小金库”,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会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第二十一条 支票管理
1、须建立《支票购买登记簿》并制作《支票领用登记簿》,新购支票由出纳分类按支票号码顺序登记,使用完毕后需由会计或财务负责人进行签字确认;
2、支票签发应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中登记支票号码、支票用途、票面金额、内部经办人、领取人、领取人电话等相关信息,领取人需亲自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日记账管理
1、根据审核后盖有“现金/银行收讫”、“现金/银行付讫”的现金/银行收款凭证、现金/银行付款凭证,逐日逐笔顺序登记;
2、记账内容必须与会计凭证一致,每一笔账都要记明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摘要、金额和对应科目等;经济业务的摘要以能够清楚表述业务内容为度;
3、应逐笔分行记录,得将收款凭证或付款凭证合并登记;
4、每笔业务登记后均须结出账面余额,并登记收入和支出的合计数;
第七章 内部财务会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是指为了规范和加强内部财务会计工作,使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的程序、方法、要求等制度化、规范化,而制定的内部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管理体系、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财务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制度等。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岗位制度
1、财务人员要求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财务人员应该恪守职责,开拓进取,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理程序制度
1、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确定财务部门的会计科目、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范围。
2、根据财务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商会会计核算实际,确定会计凭证格式,进行凭证填制,规定审核要求。
3、财务账簿实行计算机软件管理,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由计算机录入;辅助账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和商会实际情况,财务人员应编制以下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会计报表附,主要有支出明细表、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经营支出明细表。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产清查制度。财务人员应该定期对商会的现有资产进行清查,以保证账实相符。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严格财务收支管理,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财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操守
1、奉公守法,认真、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挪用、不贪污、不坐支商会的每一分钱
2、按照"依法理财,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审核,并做好各项支出的范围和渠道,做好本职岗位的同时,做好保密工作
3、财务人员在财务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商会财经纪律,端正心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4、财务人员应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财务工作正确执行,保证所提供财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5、财务人员办理财务事务时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八章 人员调动、离职交接
第三十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的管理,确保会计人员变动岗位时,区分清楚岗位变动前后岗位责任人的责任,确保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责任不清等混乱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变动岗位或因故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编制移交清册,否则一律不得离岗。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离岗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书面材料;
4、移交内容要详细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支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内容。会计核算已实电算化,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并注意一下几点:
1、库存现金、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若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要在移交册中加以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5、接管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
6、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微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7、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
第三十四条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以明确责任。移交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监交人各一份,财务部存档一份。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在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卸责任。